(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6日電)新北市許姓男子不滿女友提分手,到女友所住公寓1樓樓梯間縱火,翌日又去她的學校丟汽油彈,幸無人傷亡。最高法院近日依恐嚇公眾等罪,判許男4年2月有期徒刑,全案定讞。 判決書指出,許姓公車司機不滿17歲的高姓女友提分手並避不見面,去年9月18日攜帶裝有汽油的寶特瓶,到高女住家,將汽油淋在公寓1樓樓梯間的機車、腳踏車、尼龍袋等可燃雜物上,以打火機點燃後騎機車離去,導致抽水馬達等物品燒毀。 翌日上午,許男帶著以塑膠牛奶罐、玻璃酒瓶等物製成的汽油彈,至女友就讀的土城區某高職,但許的可疑行蹤遭該校教官識破、攔阻其入內;許被趕出後,沿校外圍牆而行,先後丟擲汽油彈至校內機車棚、教學大樓草坪。這2起縱火事件並未造成人員傷亡,警方也在第一時間逮捕許男,依法送辦。 法官審理時,許男供稱自己是因為躁鬱症復發,加上有工作、買房買車、娶妻生子等多重壓力無法宣洩,才前往高女的公寓縱火,與分手無關,且當時是因為煙蒂不慎引燃汽油,非故意縱火。 此外,許男的律師也說,許是因為精神疾病影響,一時失慮鑄成大錯,犯後也坦承犯行,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,請求法官減輕其刑。 一審新北地院判許男5年10月,二審高等法院依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、恐嚇公眾罪,改判4年2月,許男不服提上訴。 最高法院維持高院見解,認為許因與女友有感情糾紛就放火報復,案發時有行為辨識能力等,不過他事後已賠償並取得公寓受災戶原諒,並獲得校方諒解,認定二審量刑適當,駁回上訴確定。10509164E2DCAAF073287A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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