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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部以新的解釋令重新解讀勞動基準法36條,為部分行業在特殊狀況下難以百家樂投注研究二適應「7休1」解套。(記者黃邦平翻攝)

2016-09-0111:47

〔記者黃邦平/台北報導〕勞動部決定以新解釋令提供「7休1」規定部分「彈性」,今天上午起預告,因應年節公眾生活便利需求、特殊工作地點交通需求等3類情況,可以在14日內調整原定例假,例假間隔最多可達12日。即日起至8日接受各界書面意見。勞動部在6月29日宣布廢止1986年的舊函釋,預定8月起勞工例假不可在兩週內挪移,也就是連續上班不能超過6日,引起許多行業出現排班困難,客運業揚言要減班、裁撤路線,鐵路也傳出中秋連假無法增班,行政院在7月30日緊急出面喊卡,要求勞動部兩個月內針對部分特殊行業、特殊況狀研擬新的彈性規定。令釋預告附上草案內容和同意書範本;草案強調「原則上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」,但屠宰業、客運業者因應國定假日工眾生活便利需求,有必要讓勞工連續工作6日,可事前徵得勞工同意後適當調整例假。此外,因工作在海上、高山或偏遠地區等特殊地點,交通耗時,有必要,或因在國外、船艦、航空器、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,以致有必要連續工作逾6日,都可比照辦理。勞動部表示,即日起至8日在勞動部網頁公布欄預告,徵求各界意見,希望進度能趕在行政院指示的10月1日期限前完成,民眾有意見可書面致函勞動部,或透過勞動部民意信箱()陳述意見。《勞動基準法》第36條令釋草案全文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:「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,作為例假。」該例假之安排,以每七日為一週期,每一週期內至少應有一日例假,原則上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。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經事前徵得勞工同意後(同意書範例如附件),限於二週期內適當調整原定之例假,其間隔至多十二日:一、年節、紀念日、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,屠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,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,致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。二、因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(如海上、高山或偏遠地區等),其交通相當耗時,致有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。三、因勞工於國外、船艦、航空器、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,致有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。依上開規定調整例假之原因結束後,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。勞工之例假經調整後,連續工作逾六日者,雇主應考量其健康及安全。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○年○月○日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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